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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0-11-24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一、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运作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院一般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二、单价800元(含800元)以上(除玻璃仪器、消耗性设备外),耐用期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购入、调入、赠送和经鉴定的自制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建卡,不得帐外滞留。单价不足500元(除玻璃仪器、消耗性设备外),耐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设备,不列为固定资产,由实验室管理中心统一建帐、编号、造册登记管理。

三、固定资产报增、建帐办法

凡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必须建帐、设卡。实验室管理中心设总帐,并由各学科实验室设明细帐和设备卡。

1、各学科实验室新购(含调拨、赠送、自制等)的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仪器设备的有关数据、发票、说明书等资料由相关学科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正确填写卡片项目内容,要求准确,规范和不得缺项,,经审查合格并给予校编号后,由实验中心汇总统一到校国有资产处、财务处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编号在主机贴上固定资产标牌。

2、因主机增购辅助设备或加工改制增值,按增购值以主机编号填写报帐单和卡片,办理增值报增手续。

四、各学科实验室必须定期检查核对,保持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相符。每年年末打印出本年度增加仪器设备清单报实验中心汇总核实。

五、五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制定出操作规程,使用者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操作,并做好使用(使用者姓名、使用时间、设备状况、机时数等)资料的记录。

六、仪器设备实行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学科实验室内部借用仪器由学科实验室主任批准,学科实验室之间的借用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批准,其它院系借用仪器设备由主管院长批准。上述运作必须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违反规定私自借出仪器者,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包括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经济责任。

七、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保管人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仪器的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处理,并做好防火、防锈、防尘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发现仪器损坏、丢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写出详细书面材料报告,由学科实验室主任报送到实验室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八、学科实验室要建立各种管理帐目(主要指固定资产帐、、工具材料帐、借用登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防火、安全记录本等),要有专人负责和规范化管理。

化学与环境科学学院

200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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