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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问题说明

发布时间:2015-09-21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各位新老贷款学生:

办理贷款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见附件。已办理生源地贷款的新生,请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交到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行政楼205室),电话4932411。当贷款资金不足以支付学费和住宿费时,费用不足部分由该生自己支付;当贷款资金超出支付学费和住宿费总额(或已交部分费用),多出的贷款资金由学校统一转到该生农行卡(财务一般元旦之前转账到农行卡,到时候学生可以查看本人账户有问题可以咨询,行政楼305室,电话:0471-4392308。

附件:关于办理2015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

各贷款学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享受财政风险补偿金和贴息政策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贷款政策
  (一)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二)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三)共同借款人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至60周岁之间;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四)贷款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五)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学制类型 年级 最长贷款年限
  专科(三年制)

  一年级 13
  二年级 12
  三年级 11
  专升本(二年制)

  一年级 12
  二年级 11
  本科 四年制一年级和五年制一、二年级 14
  四年制二年级和五年制三年级 13
  四年制三年级和五年制四年级 12
  四年制四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 11
  硕士研究生 一年级 10
  二年级 9
  三年级 8
  (六)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
  (七)贴息和宽限期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两年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需要偿还贷款利息。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借款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符合以下情况的,优先考虑:
  (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证明可由借款学生所在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提供。
  未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需携带《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前往指定部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表》的“资格审查情况”栏内仅需由一个资格认定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一枚公章。高校向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开具书面收费通知书(见附件),高校不再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续贷学生、已通过高中预申请的首贷学生均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三、申请审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https://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
  (一)首次申请贷款
  借款学生首次申请贷款时,应与共同借款人同时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
  首贷申请材料
  出示材料 借款学生身份证原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录取通知书原件(新生)或学生证原件(在校生)、户口簿原件(如果学生及共同借款人不在一本户口上,则需双方户口簿原件)
提交材料 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二)续贷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即可办理续贷手续。
  续贷申请材料
  出示材料 现场办理申请手续的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提交材料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
  借款学生需每年至少两次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维护个人信息。登陆次数不足时,借款学生无法提交续贷申请(系统已开通自动校验功能),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学生现场登录维护。
  借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提交续贷申请。高校进行监督审查,确保续贷声明内容客观真实、积极向上。县级资助中心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若续贷声明填写不规范时,县级资助中心应指导学生修改完善续贷声明,并对学生重新提交的续贷声明进行现场审核。
  四、还款政策
  (一)起息日和结息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资金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节假日不顺延。
  (二)还款计划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账户。自借款学生毕业、结业后第三年当年起,借款人开始按照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利随本清。
  (三)提前还款
  每月1日至10日(11月除外),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还款,还款日为当月20日,无需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应于当月10日前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于当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存入指定账户。当月20日指定账户中无充足资金,视为借款人放弃提前还款申请(不收其他费用)。
  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结清一笔《借款合同》或部分提前还款(本金须大于500元(含),且是100元的整数倍)。
  (四)逾期还款
  每月(除11月外),借款人可以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为当月20日,无需申请或审批。
  (五)扣款顺序
  如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扣款顺序依次为依照《借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
  五、违约后果
  (1)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需要根据逾期本金金额和逾期天数缴纳罚息,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3倍。
  (2)开发银行将按照《征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的有关规定,将借款学生的违约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六、特殊情况处理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县级资助中心,并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应于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下月15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指定账户。

  需要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请下载《内蒙古师范大学教育收费通知书》(见附件,常用下载地址:http://zxdk.imnu.edu.cn/),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后到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办理手续(赛罕校区:行政楼205室,电话4932411;盛乐校区:创业楼219室,电话7381014)。

  附件:收费通知书.doc


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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