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师范大学撤销或降低学生处分的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将处分和教育有效结合,更好地实现教育目的,我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撤销或降低处分的范围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第三条 适用对象
我校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撤销或降低处分的条件
1.必备条件:
(1)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险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
(2)学生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纪现象。
2.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和性质作如下规定:
(1)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半年后其各方面表现良好,受校级通报表扬一次以上或在某次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被评为良好以上,且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的,可撤销处分。
(2)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记过处分可降为严重警告处分:
① 学生受处分后,在某次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被评为良好以上,且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
② 学生受处分半年后,在某次素质评价中,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以内;
③ 学生受处分后,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④ 学生受处分半年后,获得校级以上各类先进个人奖励。
(3)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撤销处分:
① 应届毕业生升学(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② 学生受处分后,在某次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被评为良好以上,且学业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以内;
③ 学生受处分后,在某次素质评价中,思想品德被评为良好以上,且学习成绩排名提高了班级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④ 学生受处分后,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⑤ 学生受处分半年后,获得校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奖励。
(4)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其留校察看处分可降为严重警告处分:
① 应届毕业生升学(以录取通知书为准)或入伍(以有效证件为准);
② 就业质量较高的优秀毕业生。
第五条 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撤销或降低
1.受过二次以上处分的;
2.毕业前一学期内受处分的;
3.因违反道德规范而受处分的。
第六条 撤销或降低处分的权限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撤销或降低由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批准,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撤销或降低由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条 撤销或降低处分的程序
1.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在每年的4月1日—30日受理学生处分的撤销或降低申请,并于5月20日前作出撤销或降低处分的决定。
2.要求撤销或降低处分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先向所在学院学工办提交《撤销或降低处分申请表》(从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网站下载),由班主任提出是否撤销或降低处分的具体意见,并附个人思想汇报及反映本人有突出表现方面的有关材料。
3.学生撤销或降低处分的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研究讨论后,作出是否撤销或降低处分的决定并提出具体意见。由所在学院将具体意见及学生相关材料报至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八条 学生撤销或降低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1.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汇报材料;
2.本人填写的《撤销或降低处分申请表》和说明该生确有突出表现的有关材料,包括所获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原《内蒙古师范大学关于撤销或降低学生处分的规定》(校发〔2005〕62号)同时废止。